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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5.12.13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程吉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李国英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副 标 题】:以易趣系列案为例
【关键词】网络平台提供商、Inwood标准、间接侵权、归责原则

【摘要】当下,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已经融入时下很多人的日常生活之中,而随着二者的迅速发展,一方面给商家带来了新的市场契机,扩大了品牌的影响力,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使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传统的商标侵权问题已经逐渐在网络环境中显现,如假冒侵权,但是鉴于现实交易环境与网络环境的差异,许多法律问题都不能照搬现行立法来解决。如何认定网络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是各国法院的共同难题。本文试以案例与理论结合的方式对平台提供商间接侵犯商标权的归责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旨在解决两个大的问题,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主体地位的界定,二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通过案例引出问题。主要是通过美国、法国等国关于Ebay判例的介绍,引出本文主要需要探讨的问题。第二章,笔者将网络平台商与传统商业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其与格子铺的主体地位较为接近,但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网络平台提供商仅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方,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章,主要是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划分,引入美国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概念,并进行评析。接着分析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的两种观点: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笔者认为我国更适合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我国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笔者阐述了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商标共同侵权理论的不足,与引入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可以从版权间接侵权方面进行借鉴,规定平台提供商的法定义务,并进一步完善通告书制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国外商标侵权典型案例介绍
(一) 案情简介
1. 美国“蒂凡尼诉易趣”案(Tiffany v.Ebay)
2. 法国“路易明轩诉易趣”案(LVMH v.Ebay)
3. 比利时“欧莱雅诉易趣”案(L'Oreal v.Ebay)
4. 德国“劳力士诉易趣”案(Rolex v.Ebay)
(二) 案例反映的问题
1. 网络平台提供商主体地位的界定
2. Ebay等网络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认定
二、网络平台提供商主体地位的厘清
(一) 网络平台提供商的含义及类别
1. 单一商店
2. 购物中心
3. 购物平台网站
(二) 网络平台提供商与相近商主体的比较
1. 与传统百货商场的比较
2. 与居间商的比较
3. 与格子铺的比较
(三)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选择
三、网络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与责任认定
(一) 美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类型
1. 直接侵权责任
2. 间接侵权责任
(二) 对Ebay案件的评析
(三) 我国商标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 无过错责任论
2. 过错责任说
3. 过错推定原则
四、我国网络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 共同侵权理论适用于网络商标侵权的不足
(二) 引入商标间接侵权理论的必要性
(三) 借鉴版权间接侵权理论
1. 规定网络平台商的法定义务
2. 通告书制度
3. 免责事由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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