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9
【摘要】初始兴趣混淆损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既没有增进消费者福利、又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将其纳入商标侵权符合商标制度的规律性、目的性。初始兴趣混淆既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也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不正当竞争。其满足商标侵权的商标使用、混淆的基本条件要求。我国目前并不缺乏将初始兴趣混淆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制度基础。 更多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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