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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研究

更新时间:2015.04.17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何中龙
【出版时间】:2013年06月01日
【指导老师】:李春芳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

【摘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并不参与到网络交易过程,仅仅为网络交易提供平台保障和技术支持。在现实中,网络卖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构成侵权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的问题。理清此问题,有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判决不统一的状况。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此章主要分析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引用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判决相反的两个案例——彪马诉淘宝案和衣念诉淘宝案。由此引出两个问题,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第三章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包括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注意义务。前者包括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审查、公布投诉及制裁等规则、在新型推广形式中对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后者包括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提供涉嫌侵权卖家的身份信息以及对被投诉的卖家进行处罚等。第四章是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的认定。文章分析了各国法院的判决,分析了我国的共同侵权理论,提出共同侵权理论具有局限性,有必要引入间接侵权理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直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和提供教唆或帮助。第五章是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承担的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有:“无监控义务原则”、“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知情”、遵循“通知+移除”及遵循“反通知+恢复”时可以免责。

【目录】

摘 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研究
二、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义务的研究
三、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研究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问题提出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案例
一、彪马诉淘宝案
二、衣念诉淘宝案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一、卖方或合营方说
二、柜台出租方或场地出租人说
三、居间人或经纪人说
四、电子代理人说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说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事前审查义务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事后注意义务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认定及构成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认定
一、各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案例比较分析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行为定性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网络卖家有直接侵权行为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构成教唆或帮助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具有主观过错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承担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消除影响
三、赔偿损失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免责事由
一、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免责的具体情形
本章小结
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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