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5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我们带到一个网络无处不在的世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向网络靠近,网上信息传送更是以不同于以往的即时性、高效性改变着传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方式。在网络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利用网络产生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信息革命的时代,著作权的价值日益提升,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也是日益凸显。回应实践需求,2001年我国修订《著作权法》,正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写入法律。2006年国务院又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制度。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量仍居高不下并逐年递增。因此,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和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责任制度依旧任重道远。回顾我国20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历程,可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方面深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影响,其保护标准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又受到我国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因而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十分猖獗。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以及发展对外贸易等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实施,知识产权制度走出国门,与世界接轨,已成为我国发展知识产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这个对各国来说都需继续完善的新课题中,我国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追求自己的独立品格,在此基础上,吸收西方先进制度理念,适当借鉴他国先进立法司法经验,并逐步将我国的成熟做法向世界推广,发展适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且与国际接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研究过程中,重点关注我国立法、司法和实践问题。本文通过以下逻辑顺序展开论证。首先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现状介绍为始端,通过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渊源以及我国当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概况,为后面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论述提供支点。又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价值的论证及其侵权规制的理由两个层面,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提供了理论准备。本文的核心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的论证过程。在归责原则上,通过对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三种归责原则的解剖,得出,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对构成要件的分析,则重点介绍了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以“提供链接服务”和“提供网络平台”这两类在我国当前司法实务中最为普遍、最为多发的侵权行为为例,细致、详尽地阐述了加害行为在不同“服务状态”下,可能产生的不同危害程度,进而对应不同“量刑”幅度。然后,通过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现状的评析,以及学术中的一些误解,提出当前我国完善立法的可行做法。最后,得出结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制度中,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普遍适用下,引入即发侵权制度。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实质内容,进而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在此基础上,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概念界定及其理论基础
(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概念界定
(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二) 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三)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论析
三、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制度存在问题
(二)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制度完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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