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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认定

更新时间:2015.12.22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陈锦川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信息网络、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发行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广播权

【摘要】著作权的特点之一在于它的法定性,即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为法律所明确规定。这种法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项权利,其权利范围的大小由法律规定。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发展不同,各国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的权利大小不同,比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收回作品权、追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却没有赋予著作权人这项权利;二是著作权中的每项具体权利的边界也为法律所明确限定。比如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不属于发行权控制的范围。广播权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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