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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15.03.18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吴汉东
【出版时间】:2011年02月01日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支持基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ZD006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责任、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目录】

一、特殊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二、过错责任及其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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