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18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目录】
一、特殊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二、过错责任及其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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