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8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始,世界进入网络时代,特别是90年代后期,电子商务,无论从技术、管理方面, 还是从安全保护方面都已趋于完善,当前世界经济已进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或新经济时代。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初期,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因此,对一些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侵权(特别是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法律在制止直接侵权者的同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本文试从一则商标侵权案例中就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谈一些浅薄的看法,以此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尽一点绵薄之力。
【目录】
一、 从网络交易平台上商品的交易流程及其特征来分析,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并非交易主体,也并不代表网上任何一方进行商品交易。
二、 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对网络交易中涉嫌的侵权行为应履行的附随义务和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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