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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制定参与人违反FRAND 许可承诺的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15.12.20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何怀文、陈如文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45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许可承诺、缔约过失责任、不正当竞争、权利滥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公平、合理且无歧视许可承诺(FRAND许可承诺)已经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组织所采用的一般政策。知识产权人一旦做出FRAND许可承诺,即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同时,违反 FRAND承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提出五种理论。相比之下,侵权行为论和垄断行为论最弱,缔约过失论、不正当竞争行为论和权利滥用论则更为成熟。具体来说,如果违反FRAND许可承诺,知识产权人可因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而构成滥用权利,致使相关专利权失效;技术标准实施人可依照缔约过失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论,分别援引《合同法》第42条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请求承诺违反人赔偿损失,包括因FRAND许可承诺违法使其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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