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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的法律性质诠释

更新时间:2015.03.21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严永和
【出版时间】:2010年09月25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支持基金】: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2007年度规划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JA820024。
【关键词】遗传资源所有权、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知识产权、特别权利

【摘要】《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规定的遗传资源财产权——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不符合民法孳息原理的要件和要求,不属于传统所有权的范畴。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以传统部族文化为精神基础,以公平合理分享遗传资源利益为基本原则,承认主体的群体性,排除客体和授权条件的创造性从而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本质的区别,故其也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是一种非创造性特别权利,是CBD建构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的特别私权机制。

【目录】

一、引言
二、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不属于传统所有权的范畴
三、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一)文化底蕴
(二)政策目标
(三)基本原则
(四)具体规则
四、结论: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是一种新的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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