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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汇编权”的重构

更新时间:2016.01.03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王迁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37-42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汇编权、汇编作品、复制权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但这是立法者错误理解《伯尔尼公约》的结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未单独规定"汇编权"。"汇编权"不仅在适用范围上与"复制权"重复,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新的利益,而且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迫使法院去审查被控侵权人汇集原告作品的成果是否形成了新作品,并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应当对"汇编权"进行重构,将其改造为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者许可他人汇集其讲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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