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0
【摘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是《伯尔尼公约》及部分国家著作权法所认可的一项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它有利于降低著作权交易的成本、打破著作权垄断并促进作品传播、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保障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为了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完善相应的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如:理顺该制度的立法体例,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记录保存制度,规定著作权人查阅记录的权利及使用人的通知义务,合理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付酬标准,建立付酬协商机制和争议裁决机制,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的中止机制和加大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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