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1.03
【摘要】学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并非一个清晰的法学概念,并将其原因归咎于难以归纳出其权利对象之一般,而权利对象又是划分对世权的基石。与物权、人格权不同,围绕知识产权对象之本体,存在无形(体)财产说、智力成果说、信息说、知识说、符号说等诸多争论,这些学说是否科学自洽,是否存在可以互通的共性,理应诉诸细致的逻辑推敲与澄明的哲学探问。借由信息论、语言学、传播学等学科之原理与方法,会发现差异是知识产权对象的本质,而其特征在于非实体性、可复制性及意义与边界的不确定性,这些自然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些特有概念与规则,但并非评判知识产权正当与否的根本依据。区分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有助于我们找到解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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