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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表演权”的法源澄清与立法完善

更新时间:2015.04.05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焦和平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23-31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支持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项目“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制度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文化产业法”青年学术创新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副 标 题】: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关键词】机械表演权、法源依据、权利冲突、现场传播权

【摘要】 在我国学界,对于机械表演权的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依据一直存有争论,而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定义过于宽泛,造成其在控制范围上与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交叉重合,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3个稿本都未解决此问题,因此建议以"现场性"统辖表演权和放映权,并以此区别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形成界限分明、简洁易懂和逻辑合理的传播权体系。

【目录】

一、“机械表演权”法源依据的争论与澄清
二、现行立法中“机械表演权”规定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机械表演权”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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