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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像权的独立价值与体系地位

更新时间:2015.04.05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宋旭明、刘旭东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河北法学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67-74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支持基金】: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教育捐赠冠名运作规范研究》(12YS071)
【副 标 题】:由宠物“肖像”维权案说开去
【关键词】物像权、物权、人格物权、肖像权、知识产权

【摘要】物像作为物之外观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于其上成立物像权,具有独立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物像权是指法律主体对基于其拥有一定权利的物所形成的物像享有的直接支配的排他性权利。它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并行不悖,不隶属于原物物权,而是一类独立的新型物权。由于物像与一定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属于人格物的范畴,法律主体就其享有的是具有诸多不同于传统物权之特征的人格物权。对于物像权,我们一方面可以根据传统物权理论的指导,通过它来实现物尽其用、保护人格利益和防止不法获利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应当在此过程中注意到物像作为人格物的法律属性,在适当的范围内承认物像权并划分其与他人权利之间的合理界限。

【目录】

一、宠物 “肖像” 维权的理论争议
二、物像权概念的提出及其独立价值
三、物像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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