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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商品化权

更新时间:2015.04.09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王贞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李永军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人格权的商品化权、具体人格权的权能比较法上的规定

【摘要】本文将以罗马法中的“人格”这一人格之起源为线索,结合理论上对人格权本质的探讨,对人格权的商品化权问题展开研究。文章结构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引言主要揭示了人格权的权商品化权产生的背景、文章的写作缘由以及通过本文的研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正文通过五章展开论述。文章第一章以人格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引出人格权,通过对对人格权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展开讨论,得出人格权的承认体现了人的本质属性,人格权实为对人格的法律保护,其在本质上为绝对权、专属权,同时,人格权并非由宪法或是民法所创设,即人格权在性质上并非由法律赋权。 第二章为本文重点,从人格权类型化研究视角下的人格权权能、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性质和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价值三个角度对人格权的商品化权展开剖析,在对无形财产权、人格权、商事人格权、人格权权能扩张、二元权利、新型知识产权等学说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人格权的商品化权实为人格权的权能的体现。人格权的商品化权是一种对人格权进行商业利用的可能性,并非一项具体确定的财产权,更非对人格权的内涵的否定。且这一权能仅体现在以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形象权为主体的标表性人格权和隐私权中,而非一般人格权的商品化权,也非将人格要素的商品化。 文章第三章则谈论了在人格权上的商品化权问题上的限制,在主体方面,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主体是所有对顾客具有市场吸引力的自然人,并不仅限于名人,在权利行使的范围上,仅仅为部分使用权能的体现,并且其要受到公序良俗、权利不得滥用等诸多外部的限制。 文章第四章以比较法中有关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立法规定为视角,从美国法中的通过公开权对形象的保护、英国法中的仿冒之诉、到大陆法系中德国从人格权的范畴之内对人格要素予以保护,再到日本的角色商品化和我国台湾地区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模式,诸多立法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格要素的商品化问题予以规定。 文章第五章谈到了我国实证法中对人格权的商品化权所采取的态度。对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不法侵害主张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进行日的解释来实现,并且该损害赔偿与传统意义上的精神抚慰金显著不同。在满足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还应当支持损失者通过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来填补自己的损失。正是由于人格权的商品化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使得该项权能也应当具备可移转性,并且由有必要其权利人死后的一定期间内具有可继承性。 最后,在文章结论部分,对本文的内容进行总结和升华,并进一步指出了承认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意义。

【目录】

摘要4-6
ABSTRACT6-7
引言10-11
第一章人格权的概念及本质11-18
一、人格的与起源与概念11-13
(一)人格的起源11
(二)人格的概念11-13
二、从伦理上的人格到法律上的人格权13-16
(一)人格权否定说13-14
(二)人格权肯定说14-16
三、人格权的概念与本质16-18
(一)人格权的概念16
(二)人格权的本质16-18
第二章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性质及存在价值18-32
一、问题的提出18
二、人格权类型化研究视角下的人格权权能18-25
(一)物质性人格权及其权能19-20
(二)精神性人格权及其权能20-25
三、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性质25-28
(一)学理上对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性质的观点25-26
(二)对上述学说的评析及对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界定26-28
四、承认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意义28-32
(一)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理论价值28-29
(二)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实践价值29-30
(三)人格权的商品化权并没有破坏传统的权利分类体系30-32
第三章研究人格权的商品化权应注意的问题32-36
一、享有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主体32-34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商品化权是否仅限于名人32
(二)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的商品化权32-34
二、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范围限制34-36
(一)私法自治及人格权的商品化权行使的一般界限34-35
(二)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内部限制35-36
第四章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的比较法分析36-44
一、英美法系对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保护36-40
(一)美国法中的公开权36-39
(二)英国法中的角色商品化权39-40
二、大陆法系对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保护40-42
(一)德国民法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保护40-41
(二)日本民法中的商品化权41
(三)我国台湾地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保护模式41-42
三、对上述不同立法模式的总结和评析42-44
第五章我国实证法上对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态度44-48
一、民法学对民事立法的技术支持44-45
二、侵害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救济45-46
(一)对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性质定位与不作为请求权45
(二)侵害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损害赔偿与传统抚慰金制度的区别45-46
(三)不当得利与准事务管理制度救济的可行性46
三、人格权的商品化权的可移转性46-48
结论48-49
参考文献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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