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6
【摘要】新设商品化权的提法存在失当性,与现有民事权利体系形成冲突,应对商品化权概念进一步解构,按客体对象细分出更小的子权利概念,将其纳入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当中去,以获得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综合保护。作为权利集群的商品化权具有一定的价值正当性,但也应受言论自由、在先权利、合理使用和权利穷竭等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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