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1
【摘要】2011 年《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若干意见》在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解释中仍然存在着主客观方面的纠结,立法层面的规范纠结必将使得立法意图无法实现。解开纠结的路径应为: 在主观方面,提高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即只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他人上传侵权作品的网站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就推定其明知他人上传的作品侵权并利用; 在客观方面,将“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涵盖在“发行”的外延中。
【目录】
一、“百度文库案”的启示
( 一) 案情简介
( 二) 立法现状
二、《若干意见》的立法纠结
( 一) 关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观方面的立法纠结
1.避风港原则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要求
2. 侵犯著作权罪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要求
( 二) 关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客观行为的立法纠结
三、《若干意见》的解结路径
( 一) 关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观方面的解结路径
( 二) 关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客观方面的解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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