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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执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更新时间:2012.11.08

【专业类别】: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郭兴中; 冯建平
【出版时间】:1993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学杂志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摘要】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补充规定》从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出发,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范围。《补充规定》第一款第一条在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时,采取不列举犯罪主体的办法,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由仅限于“工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