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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

更新时间:2015.05.01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李友根
【出版时间】:1997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学杂志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8-10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商标许可、许可人、监督义务

【摘要】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法为了保障商品质量, 为许可人即注册商标所有人规定了监督被许可人商品质量的义务。但义务的相对主体、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未作明确的规定, 本文对此作初步的探讨。

【目录】

一、义务, 与权利一样, 存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义务人承担的义务指向一定的主体, 以满足相对人的权利要求并有助于相对人利益的实现。
二、衡量许可人是否已履行其监督义务,应根据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来判断。而商品质量的判断又必须依一定的标准。在商标使用许可中,商品质量的标准可以有两个: 一是国家法律规定关于此类商品的质量标准; 一是许可人即商标注册人的商品的一贯质量
三、完善法律制度, 确保许可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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