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1.17
【摘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两起案情相同但判决结果相反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评析,论证了我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未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判定商标侵权标准的缺陷,以及该缺陷给司法实践所带来的困惑与裁判结果的不统一,建议我国应利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契机,明确将"混淆可能性"确立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以有利于法官正确裁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两起商标侵权纠纷案的案情相同但判决结果相矛盾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满汉楼”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要旨
(二)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湘巴佬”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要旨
二、国际社会及我国商标法判定商标侵权标准的比较分析
(一)国际社会将“混淆”作为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准
(二)目前我国《商标法》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准
1.我国《商标法》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准
2.我国商标法司法解释对判定商标侵权标准的解释
(一)相关公众的范围
(二)商标权人与被控行为人之间的地理空间距离
(三)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四)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显著性的强弱
(五)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显著性的强弱
(六)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
(七)被控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
四、对本文所例举案例出现矛盾判决的分析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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