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5
【摘要】为了限制瑕疵专利并且保护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德国基于其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侵权纠纷的双轨制度首先提出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日本、美国等专利强国也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相应发展出了各自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我国最早是在介绍等同侵权时引入现有技术抗辩的理念,在2008年修改《专利法》之前,已有不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采用了现有技术抗辩,2008年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但修改后的《专利法》并未对如何具体适用现有技术抗辩作出规定,司法界和理论界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具体适用仍存在不小的争议,我国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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