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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先用权”及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5.12.22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冯晓青
【出版时间】:1997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发明与革新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期刊页码】:29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是所谓先用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称为先用权人。很多国家都有类似条文限制专利权人对先用权人行使权利。如瑞士专利法第35条规定,一项专利权对于在提出该项专利申请之前在瑞士已经在业务上正当使用该发明创造或已为此作了专门准备的人没有效用。对先用权的规定着眼点是保护没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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