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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更新时间:2015.10.24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张文钧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倪静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有效性、相对性

【摘要】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一直是阻碍知识产权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巨大障碍。理论界有很多的专家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项公权属性的私权利,国家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确权机构,如果允许知识产权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话就会对这些国家机构的机能造成损害,同时错误的裁决结果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笔者经过研究论证后认为,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非但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相反还会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撰写共有四章,分别从争议的可仲裁性、国内外立法体系以及我国制度构建等多个角度对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做出论证和分析。本文第一章主要内容是对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概述,笔者对争议的可仲裁性进行理论界定,进而提出争议的可仲裁性可以按照其性质分为主客观两方面可仲裁性,接着探讨一项争议要具备可仲裁性所必须的基本要素。最后阐述和列举世界各国在争议可仲裁性方面所采取的立法体系。本文第二章主要对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态度进行分类,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瑞士对知识产权争议仲裁全面支持;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支持态度。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范围的不断扩大已经是全世界所不可逆转的趋势。本文第二章还将知识产权争议的类型划分为合同型、侵权型和有效性争议,并依次对上述几种类型争议的可仲裁性做出分析。本文第三章将重点介绍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是一项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并且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确权机构,所以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并不适宜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在该章中笔者将会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从理论和案例两个角度来论证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本文第四章将会结合我国国情对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在本章中会对现阶段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的相关法律制度和仲裁规则进行阐述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范围,并实现制度和人才培养两方面的国际接轨。

【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本文研究内容
第一章 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概述
第一节 争议可仲裁性基础理论
一、争议可仲裁性的理论界定
二、争议可仲裁性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各国争议可仲裁性立法体系
一、概括式立法体系
二、举例式立法体系
三、概括和举例并存立法体系
第二章 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发展现状与障碍
第一节 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现状
一、完全支持知识产权争议进行仲裁
二、部分支持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的国家
三、较为排斥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的国家
四、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的国际发展趋势
第二节 知识产权争议基本类型及可仲裁性
一、知识产权合同争议及可仲裁性
二、知识产权侵权争议及可仲裁性
三、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及可仲裁性
第三章 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
第一节 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主要障碍
一、知识产权属于影响公共利益的绝对权
二、知识产权存在专门的确权机构
第二节 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实证分析
一、DeprenylAnimal Health. V. University of Toronto Innovations Foundation
二、案件简析
第三节 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
一、有效性争议仲裁不影响公共利益
二、确权机构的存在不排除有效性的仲裁解决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的现状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制度
一、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规定
二、我国仲裁机构对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规定
第二节 推动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发展的必要性
一、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优势
二、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节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制度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国内知识产权仲裁制度与国际的接轨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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