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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二阶性与知识产权请求权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周安平; 陈庆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支持基金】:本文为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07SF132031)、2010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10YBRW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副 标 题】:基于“Idea—IP—IPRs”框架的分析
【关键词】基础理论

【摘要】从"Idea—IP—IPRs"框架看,知识产权(IPRs)的本质属性既体现为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也体现为知识产品所蕴含思想观念的信息性。上述本质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拥有一种不同于物权的权利属性——二阶性(second-order)。此种二阶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中具有优先地位。

【目录】

一、知识产权本质属性争议:信息说与知识产品说
二、从“Idea-IP-IPRs”框架看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三、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看知识产权的二阶性
四、从知识产权的二阶性看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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