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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

更新时间:2015.11.01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焦娜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刘瑛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救济

【摘要】知识产权涉及法律、贸易、科技等各个方面,对一国经济的影响巨大。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取代工业经济的时代,在知识上领先的国家才能成为二十一世纪的经济强国。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正是为发明创造者保驾护航、促进科技进步及增加知识资产供给的有力武器,必然会成为影响二十一世纪各国经济实力较量的一个关键因素。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我国司法行政中的一个新的工作重点。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受到各成员的高度重视。根据协议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可以采用司法救济外,还可以采用行政保护的手段,这就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我国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它不仅是Trips协议的规定,完全符合知识产权自身特点和要求,而且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平稳、健康的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双轨制”保护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种种不足,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模式更是饱受非议,甚至面临着被废除的危险。因而,对知识产权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进行一次系统的、全方位的阐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双轨制”模式进行探讨,并抓住两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契合点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首先分别阐述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的含义、发展、地位、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两种保护模式进行比较,得出了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双轨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结论。其次,在文章第二、三部分指明“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并联系实际分析原因,提出了一些完善对策,旨在促进“双轨制”保护模式的推广应用。通过全面考量国内与国际两方面因素,我们应当意识到“双轨制”这一保护模式确实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中的某些特性。但总体而言,很大程度上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具有共性。进而,我们还要确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正确价值观,即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同时,注重维护本土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只有在制定与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时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与实际需要等因素,才能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更好的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目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基本问题分析
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一)行政保护的涵义及发展
(二)行政保护的地位
二、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
(一)司法救济的涵义及发展
(二)司法救济的现状
三、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两种保护模式之比较
(一)两者的联系
(二)两者的区别
四、“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的必要性
(一)行政机关介入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二)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双轨制”
保护模式的必要性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分析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根源分析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
二、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商标与专利确权体系问题突出
(二)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在相互衔接问题上的模糊
第三章 完善知识产权两种保护模式的法律对策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现实考量
(一)国内因素
(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背后的国际因素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中国的行政保护模式
(二)完善中国的司法救济制度
三、完善我国“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具体构想
(一) 培育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二) 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三) 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
(四) 建立专门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结 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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