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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上的新颖性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唐华
【出版时间】:2007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李雨峰
【导师职称】:副教授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专利申请

【摘要】 自1624年英国实施第一部现代专利法《垄断法》(The Statue ofMonopolies)以来,300多年的专利史表明,专利制度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外贸易(特别是中美贸易)、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为引进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且激发国内技术人才的积极性构成了当时中国的主题。经过辩论,达成的共识是:中国应当尽快制定专利法。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诞生。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专利制度相对成熟,在技术革新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统计表明,截至2006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3334374件,其中国内申请2727626件,国外申请606748件,分别占总量的81.8%和18.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分别为1089521件、1289868件和954985件,在总量中的比例分别为32.7%、38.9%和28.6%。 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就必须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一般是指有关专利申请的写法和格式的条件;而实质条件一般是指关于发明创造本身的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实质条件的规定取决于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取决于国家宏观技术政策的价值取向,也不可避免地受国家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政策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世界专利制度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参加和将要参加的国际性公约、条约(包括WTO和TRIPS协议)的影响与制约。 专利的实质条件是整个专利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而专利的新颖性问题又是专利实质条件中的重中之重。日前,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并提请审议,关于新颖性标准及新颖性宽限期的修改是这次修改的主题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关于专利新颖性的专著、学术论文、判例并不多,对国外的专利实质条件的介绍、分析研究等著作也有限,所以目前国内缺乏对专利新颖性的系统性、完整性研究,难以跟上新技术日益发展的步伐。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专利实质条件理论与专利审查实践及专利审判实践,综合运用比较方法、实证方法和历史方法,对专利新颖性的相关制度进行总体论述。 在结构上,论文分为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专利新颖性的定义;之后,笔者在本部分比较了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并对判断二者的逻辑关系进行说明;最后讨论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专利新颖性的法理基础,并概述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新颖性的立法例。本部分通过对专利权性质的探讨试图表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只有具备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笔者看来,国家之所以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发明创造,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因为专利权人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明,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对于已经公知的技术来说,公众有自由使用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将它纳入其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规定新颖性条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将已经公知的技术批准为专利。新颖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最为基本的条件,不具有新颖性,其他条件就根本不用考虑了。 第三部分介绍新颖性判断中涉及到的四个基本概念:现有技术、抵触申请、对比文件和等同替换。 第四部分介绍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 第五部分讨论了技术方案的公开,给出技术方案公开的含义;介绍了三种传统的技术方案的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的公开;并对互联网公开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六部分介绍了新颖性判断的时间标准和地域标准。新颖性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各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大体相同,但是在对新颖性标准宽严掌握上并不一致。也就是说,在何种情况下公开、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公开以及在何时公开的技术才是现有技术,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本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七部分介绍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一般而言,发明创造如果在申请日前公开,就不具备新颖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在申请日前公开了发明创造的内容,仍然一概认为丧失新颖性,有时就显得不太公正,也不利于技术信息交流。因此,专利法中规定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即在申请日前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不破坏新颖性。本部分给出了宽限期的定义,并对各国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以及新颖性宽限期的国际协调进行了概述。 最后一部分是关于我国专利法上新颖性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工作,本次修改体现的基调是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适应国际发展的需要以及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其中完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是本次专利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对现有技术的地域性限制和新颖性宽限期的有关规定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目录】

引 言
一 新颖性的定义
(一) 新颖性的概念
(二)新颖性与创造胜
(三)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二 新颖性的基础
(一)新颖性的立法例
(二)为什么要求新颖性
三 新颖性判断中的相关概念.

(一) 现有技术
(二)抵触申请
(三)对比文件
(四) 等同替换
四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
(一) 审查原则
(二) 审查基准
五 技术方案的公开
(一) 技术方案公开的含义
(二)三种传统的公开方式...
(三) 通过互联网公开
六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一) 时间标准.
(二)地域标准
.七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一) 宽限期的效力
(二) 各国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
(三) 新颖性宽限期的国际协调
八 我国专利法上新颖性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现有技术的地域性限制
(二) 关于新颖性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