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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权有效性争议之可仲裁性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倪静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支持基金】: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CFX037)阶段性成果和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2009年度,项目编号:hzf09010)成果。
【关键词】专利权纠纷

【摘要】世界各国对待专利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态度大相径庭。反对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理由包括专利来源于国家授权、存在审查专利效力的专门机构以及专利效力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等。但是,由于仲裁裁决仅对仲裁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影响社会大众利益,也不涉及对公共政策的损害,因而,在专利仲裁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专利无效提出抗辩,仲裁庭可以就专利效力进行审理,但是审理结果仅对仲裁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之比较考察
(一)承认的国家
(二)反对的国家
(三)其他国家:取决于司法机关对公共政策的理解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不可仲裁的公共政策理由及批判
(一)公共政策理由之一:专利权来源于国家授权
(二)公共政策理由之二:存在审查专利权效力的专门机构
(三) 公共政策理由之三:专利权有效与否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四)小结
四、我国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 一) 立法的缺失及实践的滞后
(二)承认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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