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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之争: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

更新时间:2015.03.26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董新中
【出版时间】:2007年02月15日
【期刊名称】:中华商标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
【关键词】QQ、腾讯、即时通信软件、奇瑞、可视性标志、申请在先原则、国家商标局

【摘要】2005年末,深圳腾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和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关于“QQ”这一商标权之争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QQ”是于腾讯1999年2月开发的一种即时通信软件的名称,在全国的用户已经超过4亿,目前已经成为中国知名度最高、用户最多的即时通信软件之一。目前腾讯注册了包括计算机、通讯乃至服装在内的多个行业的商标,但并不包括汽车产品。

【目录】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申请注册时与注册非驰名商标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申请注册时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之间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申请在先原则应当包含在具体商品类别上的申请在先的含义
(二)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驰名注册商标可以跨商品类别保护也是有条件的
(三)给予后申请者注册符合商标法律制度的“消费者保护”理论和“制造商刺激”理论
(四)给予后申请者注册符合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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