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一、导言 民法典知识产权篇专家意见稿第五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一般不能作为占有的标的,故不适用与占有相关的制度,如取得时效制度等。”然而,这一观点在民法学界并非没有异议。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史尚宽先生就曾经指出知识产权至少可以适用占有制度中的取得时效和准占有。有介于此,本文将对占有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可适用性进行一些抛砖引玉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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