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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15.04.09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臧大庆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来小鹏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技术垄断、自主创新强制许可、利益共享

【摘要】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问题集中出现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后,因此我国法律基本上缺少对此类问题的规制,并且在解决此类问题上,司法和立法都准备不足。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垄断问题的现状,不但影响到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对激励创新这一知识产权的目的也有所损害,最终对国家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本文作者通过提炼现实中存在的技术垄断案例,分析了技术垄断的现状及导致的后果,试图用比较的方法和民法基本原理来解决相关规制规范的匮乏情况。本文首先从思科诉华为案谈起,提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问题的存在,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技术垄断的类型,包括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获取垄断地位;在“专利池”建立过程中通过签订协议形成产业联合,横向限制竞争;实施专利的过程中滥用专利权;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强注垃圾专利,排除竞争对手。通过分析技术垄断的行为,分析了技术垄断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不但是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会阻碍知识产权创设的目的即激励创新的实现,进而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最终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然后再通过考察美国、欧盟、日本等先进法域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制,发现技术垄断问题的规制侧重点各有不同,而且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也有不同的制度,总是倾向于对本国发展最有利的制度设计,由此得出对我国规制技术垄断的启示,要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过分保护知识产权,又要激励创新,防止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着重分析了我国技术垄断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的缺位,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关于技术垄断的规制。首先应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解决跨国企业利用技术专有权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同时还提高了创新能力。其次,从制度上完善我国的法律规范,强化以强制许可制度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制度。既激励创新,又促进竞争,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对技术垄断案件可借鉴中国优秀的“和”文化,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出发,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为目的,尽量做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共享。利益共享模式的实施,关键在于在综合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作出一个“利益共享”的协议或判决。最后,本人作者认为,解决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问题的关键在于平衡创新与竞争之间的关系,要从内部着力自主创新,外部健全强制许可法律制度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重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共享,共同促进技术进步,保护创新热情,为实现国家进步,消费者的福利共同努力。

【目录】

摘要4-6
Abstract6-7
引言10-12
一、技术垄断的具体表现及后果12-22
(一)问题的提出12-14
(二)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的表现14-18
(三)技术垄断造成的后果18-22
二、国外对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及借鉴22-25
(一)美国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22
(二)欧盟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22-23
(三)日本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23-24
(四)各国关于技术垄断的规制对我国的启示24-25
三、我国关于技术垄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25-30
(一)从实际案例看因技术垄断问题面临的困境25-26
1.技术壁垒日益增多25
2.跨国公司利用自身技术优势打击竞争对手25-26
3.国内企业技术垄断问题初现端倪26
(二)我国对技术垄断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26-28
(三)对我国技术垄断现状及法律规制的分析28-30
四、关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法律规制的构想30-37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30-31
(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强化强制许可制度31-33
1.强制许可制度作为规制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的理由31-32
2.强化专利许可制度为中心的各种法律制度32-33
(三)司法实践中对技术垄断案件可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实现利益共享33-37
1.从民法一般原理论证利益共享模式的可行性33-35
2.利益共享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的目的35-36
3.利益共享的基本操作准则36-37
五、结论: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垄断的法律规制应平衡创新和竞争之间的关系37-39
参考文献39-41
后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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