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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

更新时间:2015.10.19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刘雪微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黄娟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识别、程序法规制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脚步声,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民事诉讼是保护知识产权最后的也是最有利的法律手段,熟练掌握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知识并灵活运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但是,在强化诉讼权保护的同时,也应注意到类似“专利流氓”、“专利螳螂”的出现,这是一种非法滥用诉权的现象。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恶意诉讼行为人就是利用这种特性,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挤兑竞争对手,使得对方不仅商誉受损,同时可能失掉宝贵的商业机会和市场,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损失等。应对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否则将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个别条文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规制,从总体来说仍较为浅显、分散,没有形成体系,也没有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进行识别及程序上的规制。本文结合新《民事诉讼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的特殊规定,以程序法为角度,重点研究如何从程序法中完善相关的制度,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从学术争议、含义和特征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界定,并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等分析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的意义;第二部分,在对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法规制前,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四个构成要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识别。并归纳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常见类型,以期有利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实践应用;第三部分,结合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及知识产权相关法的特殊规定,从诉前禁令抗辩、专业技术的审查判断、事后的救济措施三个主要途径分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第四部分,在前文相关分析的基础之上,指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案例,从立法和路径完善这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的减少起到一定的作用。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的意义
第一节 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概述
一、恶意诉讼的内涵
二、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特点
三、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严峻形势.
第二节 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的意义
一、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二、实现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公正
三、提高知识产权的诉讼效益
第二章 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的前提:恶意诉讼的识别
第一节 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恶意
二、行使诉权没有合法依据
三、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
第二节 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主要类型
一、权利来源非正当型
二、虚构案件事实型
三、非法利用程序型
四、重复诉讼型
五、玩弄技巧型
六、轻率起诉型
第三章 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的主要途径
第一节 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专业技术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现有技术抗辩
二、技术专家对证据的审查
第四节 事后的救济措施
一、诉讼费用的设置
二、反赔制度的设立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之不足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之不足
一、诉前禁令中被申请人利益被忽略
二、庭前审查程序不够严格
三、证据的保密性不够
四、诉讼费用不含当事人应诉费用
五、撤诉的条件和审查内容不清晰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之立法完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二、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建立复审前审查制度
四、改革诉讼费用的负担
五、建立诉讼懈怠制度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之路径完善
一、诉前禁令程序的细化设计
二、完善立案和庭前审查程序
三、涉密证据的保密制度
四、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审理程序
五、禁止撤诉
六、完善知识产权反赔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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