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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与姓氏商标的可注册性

更新时间:2015.11.21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杜颖
【出版时间】:2006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法学研究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支持基金】: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科研专项基金的支持
【副 标 题】:兼评《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姓氏商标可注册性之规定
【关键词】商标显著性、姓氏、可注册性

【摘要】显著性是商标标识获得商标注册的前件,它既可以来自标识本身,也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在西方主要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中,以普通方式出现的姓氏不具有显著性。我国商标局新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修改了1994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列项中删除了姓氏一项,使显著性不再是姓氏获得商标注册的障碍。这不但带来了行政和司法成本的增加,也不符合制度内在的逻辑性。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应该首先规定姓氏本身不具有商标显著性,然后再以原则性规定排除其适用,即通过考虑姓氏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认定姓氏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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