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基因表达系列标签的可专利性研究 ——以费舍尔诉USPTO发明专利授权案为例

更新时间:2015.11.13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段志亮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李雨峰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副 标 题】:以费舍尔诉USPTO发明专利授权案为例
【关键词】EST、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保护

【摘要】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类解决环境、粮食、能源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新技术支持,然而,基因技术带来利好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以基因技术中的基因表达系列标签为例,自基因表达系列标签(Expressed Sequence Tag,简称EST)被制造出并命名之日起,其是否应被授予专利就一直是生物界与知识产权界关注及争论的热点。因为基因技术不同于以往的“非活性”科学技术,其本身的特殊性对传统专利制度的可专利性主体而言是一个重大的挑战。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基因表达系列标签的可专利性问题日益突出。此时,在世界生物技术专利首创国的美国,一个有关基因表达系列标签的发明专利诉讼案无疑引起世界生物界以及知识产权界的关注。该案就是2005年费舍尔诉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基因表达系列标签发明专利诉讼案。本文将以费舍尔诉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基因表达系列标签发明专利案为切入点,引出本案争议焦点,并就基因表达系列标签的可专利性问题展开分析,同时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可表达系列标签可专利性的理论及实践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最后通过分析研究EST的可专利性问题,为我国的基因系列的可专利性制度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论外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费舍尔诉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及其上诉委员会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双方争议焦点三个组成部分,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着该案的基因表达系列标签是否符合可专利性主体,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三性”。第二部分:介绍EST的概念、与特性。第三部分:EST可专利性的比较研究。主要比较美、欧、日三国关于EST的专利审查情况。第四部分:通过对本案判决的分析得出定性的结论。通过对本案EST的“三性”及公开的是否充分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最后分析了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没有授权的原因。第五部分:对我国的EST可专利性审查构建的建议。基于前面四部分的论述,本部分对我国与美国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存在的问题,对我国EST审查构建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目录】

一、案例介绍
(一)案由
(二)案情简介
(三)本案争议焦点
二、EST 的概念、特点
(一)概念
(二)特点
三、EST 可专利性的比较研究
(一)美国
(二)欧盟
(三)日本
(四)小结
四.本案研究结论
(一)此案 EST 可专利性的“三性”分析
(二)本案中的 EST 应该获得发明专利
(三)本案 EST 没有被授权的原因分析
五、我国 EST 可专利性的建议
(一)我国 EST 可专利性的法律框架及不足
(二)我国 EST 可专利性审查的完善
结 语
参考文献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