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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研究 ——以万虹诉诺亚舟专利侵权案为例

更新时间:2015.10.28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尹宏佳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赵泽君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副 标 题】:以万虹诉诺亚舟专利侵权案为例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调解、调审合一、调审分离、自愿

【摘要】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国家都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我国也不例外。在这种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法院面临的审判压力可想而知,所以调解这一高效快捷的化解纠纷方式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得到了法院的大范围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调解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情况,对高效快捷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着重大的意义。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但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这种权利是无形的,而且这种权利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才能够实现,且这种权利还有法律所规定的期限,期限一到,则该权利就进入公共领域,所以知识产权有法定性、无形性和有期限性三个特性。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则是我们研究调解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情况的逻辑起点。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绝大部分的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法院为了缓解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加的审判压力及响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央号召而促成的,但调解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率之高也有知识产权案件自己的特征适宜调解这一重要原因。正如本文所要分析研究的万虹诉诺亚舟专利侵权案,该案将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强,诉讼效率低下的特征,还有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容易交叉的特征等都淋漓尽致的表现了出来,通过对该案的分析研究,我们将看到调解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的优势,以及在当前存在的问题。调解在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调解中的自愿原则很难得到保证,强制调解的情况时有发生,调解中的司法腐败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而这很大程度上和我国诉讼调解中法官调解者和裁判者双重身份合一的调审合一形式关系密切。另外还有在调解知识产权这种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案件时,由于法官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的欠缺而造成不利于调解的弊端也值得我们关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将法官的调解者和裁判者双重身份分开的调审分离模式是解决我国当前调解所面临的问题的关键。我们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委员会来专门调解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委员由非法官的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主任由法官担任,这样的调解模式既解决了上面所提出的几个问题,也解决了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难题,同时还能实现专业人士参与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调解的有利结果。

【目录】

引言
一、万虹诉诺亚舟专利侵权案
(一)案由和案情介绍
(二)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
(三)本案引发的思考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特征分析
(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调解的“异化”问题分析
(三)对调审分离的分析
三、本案的分析和结论
(一)本案的分析
(二)结论
四、调解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的改革建议
(一)贯彻自愿原则
(二)实行调审分离
(三)厘清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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