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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更新时间:2015.11.07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冯妍秋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陈家宏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限制竞争

【摘要】本文尝试通过对国内外各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制度的考察以及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归纳分析,探讨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措施;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成熟立法实践,提出在TRIPS协议框架内完善我国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合理建议,以完善和优化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正常的市场竞争。本文从四个方面来展开这一思路:首先,对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法理分析。本文认为,作为私法的知识产权和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具有一致之处,但其矛盾也是极为明显的。这需要对滥用知识产权所引发的垄断行为做进一步的区分和界定。滥用知识产权而导致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企业并购行为三种形式。反垄断法可以对这三种行为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其次,主要考察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方式以及TRIPS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经过对各国主要法律法规的分析,本文认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就发展态势看,各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规制做法上有趋同倾向。我国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应该对其有所借鉴、有所取舍。再次,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滥用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之利弊。我国目前对滥用知识产权所导致的垄断问题进行调整的法律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和晚近出台的反垄断法,这些法条过于零散,且缺乏严格的量化评定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另外,我国对滥用知识产权所导致的垄断行为的规制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一些滥用行为无法进行有效或具有威慑的规制。最后,对完善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规制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认为,首先应确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用尽”原则、“不特殊对待”原则等;在立法上应明确列举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行为样态,包括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等。此外,还应尽快完善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出台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规范性文件。本文通过历史研究和制度比较的方法,从明确滥用知识产权的含义入手,探析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表现和类型,从中找寻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措施,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

【目录】

第1章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1.2.1 我国的研究概况
1.2.2 国外的研究概况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目标及方法
第2章 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规制的法理分析
2.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2.1.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2.1.2 滥用知识产权的界定
2.1.3 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的特殊性
2.2 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的类型
2.2.1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2.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2.3 企业并购行为
2.3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规制的价值
第3章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借鉴性考察
3.1 美国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3.2 欧盟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3.3 日本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3.4 TRIPS协议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3.5 借鉴性评析
第4章 我国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
4.1 我国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
4.1.1 知识产权法及其他法律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4.1.2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
4.2 滥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缺失分析
第5章 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
5.1 确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的基本原则
5.2 明确列举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行为样态
5.3 完善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
5.3.1 尽快出台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规范性文件
5.3.2 规定对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技术性内容
5.3.3 设立行政与司法并行的规制模式和建立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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