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搭售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5.11.14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王咸璋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刘亚军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关键词】国际知识产权许可、搭售、规制

【摘要】知识产权一词来源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指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实质上就是权力人对其智力产品合法垄断的权利。权利都有其运行的范围,超出权利范围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同样,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人对其权利的垄断,但不允许其滥用。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搭售行为就是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本文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搭售的概念、分类、和实质等一般理论,然后分析了其认定标准和免责理由,论述了美国和欧盟对知识产许可中权搭售行为规制的法律机制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提出了我国在规则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行为的建议。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搭售是指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卖方(一般是发达国家的交易方)利用其在知识产权方面优先发展的优势地位,在交易(主要是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中强制买方在购买某一种或几种商品或服务时,强制买方同时购买某一种或某几种不需要的或较落后的商品(包括普通货物或知识、技术)或服务,或者附加某些不合理的条件(如限制买方从其他途径获得该知识技术产品或限制买方改进该技术等)的商业行为。其与“一揽子行为”、“独家交易行为”、“附赠品交易”行为、“单方回授行为”都有区别。对于搭售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对相关市场、独立市场和市场主体的优势地位的判断是认定搭售行为违法的前提条件,但是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存在搭售行为不一定违法,不一定要受到法律的规制,有些搭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有些搭售行为是为了分担新产品的市场风险,有些搭售行为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都可以成为搭售行为违法豁免的理由。联合国《关于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秘密及技术转让合同登记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等国际法律文件对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搭售行为都有相关的规定,《欧洲联盟条约》第81、82条、欧盟《第240/96号条例》、欧盟《第772/2004号条例》和欧盟的《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盟条约第81条指南》、美国的《谢尔曼法》(ShermanAct)、《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等外国法也都有知识产权搭售的相关规定。美国和欧盟成员国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发展在世界上一直占领先地位,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在国际知识产权许可搭售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发达国家采用“竞争标准”发展中国家采用“发展标准”。我国是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刺激技术创新,我国宜以“竞争标准”为主,兼采“发展标准”。我国市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搭售行为的规制在法律依据、违法认定标准、法律责任、执法管辖和救济程序方面皆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我国应加强反垄断立法,形成初步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立法中采用自由竞争的标准,但适当保留、做好司法和执法的制度设计。在违法的认定上宜以合理性原则为主要认定原则,并细化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加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明确合理划分执法和司法权限,降低案件司法成本,并逐步确立司法最终解决机制。

【目录】

引 言
一、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搭售
(一) 搭售的相关概述
(二)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的表现形式
二、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的认定与免责
(一)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的判定
(二)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国际搭售的免责事由
三、 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的现实考量
(一) 国际立法对知识产权搭售许可的规制
(二) 欧盟对国际知识产权搭售的规制
(三) 美国对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的相关规定
(四) 国际知识产权中搭售相关立法的启示
四、 完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 我国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行为面临的问题
(二) 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三) 我国相关执法的完善
结 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 记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