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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

更新时间:2013.06.25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李罡
【出版时间】:2006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张楚
【导师职称】:教授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

【摘要】许可是知识产权转让和利用的主要法律形式。考虑到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把许可问题归入具体知识产权来研究的现状,笔者希望能通过本文的撰写为整个知识产权许可问题提供一个一般的理论框架,同时对其中的基本法律概念作出相应的比较和分析,以期对知识产权本身和知识产权许可制度都有更深刻的理解。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笔者采用比较的方法,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和权利本身的“无形”、大陆法系德国法的“财产概念”和英美法系的“财产”概念、“许可”和“许可合同”、“许可合同”和“许可证”、经济上的“垄断”和法律上的“垄断”、“客体市场”和“载体市场”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对比。同时,为了研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条款并掌握反垄断法的内容,笔者以比较法上的功能性原则为基础,详细比较了《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与《罗马条约》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 本文正文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引子。本部分以郑成思教授关于知识产权“无形”特征的论述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与权利本身“无形”的差异,并以拉伦茨“两种类型的权利客体”理论为分析工具,把知识产权许可问题划分为两部分:权利归属领域和权利变动领域。并以此为基础构筑知识产权许可的理论框架,即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权利变动领域,它的重点不在于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具体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而在于为知识产权权利变动提供更为一般的理论说明。同时,由于权利变动属于民法传统理论之一,因此,这里暗含了以民法理论研究知识产权许可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许可概述。这部分首先分析了理论界目前缺乏对知识产权许可概念界定的原因。接着把大陆法系德国法上的“财产”概念和英美法系的“财产”概念相比较,之后应用两种“财产”观念的不同思维模式,对“知识产权许可”概念进行分层,并给出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