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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研究

更新时间:2016.03.28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林小爱
【出版时间】:2009年10月01日
【指导老师】:朱雪忠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博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险、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许可、专利侵权责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利诉讼互助保险

【摘要】知识产权保险,系属商业保险范畴,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合同约定,将知识产权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所承保的知识产权发生合同约定情形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目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包括专利保险、商标保险和著作权保险三种类型。根据产权制度、成本费用、交易风险等多种理论,研究表明知识产权需要保险。纵观金融市场,按照不同的标准,知识产权保险种类繁多。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保险是一种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有效方式,就是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交由保险公司集中管理,更强有力地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纠纷,与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这是一种科学的战略管理新思路,为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增添新的内涵。与有形财产保险相比,知识产权保险在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业务开展前提、保险程序及时空限制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险在保费收取、保险给付、保险风险类型等角度也存在显著的差异。然而,任何制度都难免隐含着自身的缺陷,知识产权保险同样也是优缺点兼备。深刻地了解知识产权保险的特殊性以及优缺点,是高效地开展该业务的重要前提,采取如下方法是实现该制度扬长避短的重要保证:其一,转移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时点:其二,以理赔初步审查替代风险评估;其三,部分险种的保费与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其四,尽量降低高昂的保费,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险监管机制。美国、日本、英国、瑞士、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各有特色,如果这些国家或地区广泛且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保险将对其经济、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然而,实践表明,当前亟需解决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所面临的发展瓶颈与被滥用的格局,抑制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消极作用,甚至,化消极为积极,这也为发展中国家开拓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提供借鉴作用。因此,首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知识产权保险实施的充分性;其次,建立知识产权防御联盟战略保障其实施的力度;再次,通过知识产权诉讼互助保险战略降低其实施的风险性;最后,尽量采取低保费政策,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等。固然,发达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险的经验值得引以为鉴,我国已具有初级形态的知识产权保险机制,而且,国内市场开展该险种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随着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多元组织体系日益健全,我国不妨首先拟设自愿性的专利申请保险与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尽量采取低廉保费的政策,并且,在前期阶段采取公共资金资助或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行政力量引导,并在北京中关村与深圳等地首先进行试点工作。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研究内容与方法
1.4本文主要创新点
2知识产权保险概论
2.1知识产权保险的内涵
2.2知识产权保险的渊源
2.3知识产权保险的分类
2.4知识产权保险的优缺点
2.5知识产权保险的特殊性
2.6小结
3知识产权保险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3.1保险与“产权,’制度有机结合
3.2保险分担高昂的“交易费用”
3.3保险分散知识产权的高“风险”
3.4小结
4知识产权保险的影响效应
4.1知识产权保险对经济的积极影响
4.2知识产权保险对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
4.3知识产权保险对司法实践的积极影响
4.4知识产权保险的消极影响
4.5小结
5发达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险之阐释
5.1美国知识产权保险
5.2日本知识产权保险
5.3英国知识产权保险
5.4瑞士知识产权保险
5.5欧盟知识产权保险
5.6发达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险比较分析及对我国合
6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的战略管理
6.1实行知识产权保险战略管理的缘由
6.2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的战略管理措施
6.3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战略管理的经验教训
6.4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战略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7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建议
7.1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前期模式
7.2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3W问题分析
7.3拟设我国知识产权险种
7.4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其他问题
8研究总结与展望
8.1研究总结
8.2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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