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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续权之客体

更新时间:2017.02.26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戴哲
【出版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期刊名称】:中国版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57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埃克斯-马赛大学
【关键词】追续权著作权、客体、作品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但其中并未指明追续权的客体。现有学说多认为追续权的客体为作品的载体,这属于物的范畴,但该观点混淆了作品与作品载体间的关系,有违追续权的理论基础。追续权是对艺术作品“传播性”使用的补偿,追续权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作品,而非作品载体。设立追续权基于的是艺术作品在作品载体上的不可复制性和唯一性,追续权的客体应为在载体上具备稀缺性的艺术作品。基于此,在界定追续权客体上,应当排除文字、音乐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以及实用艺术品。在我国,追续权客体应当限于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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