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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2.22
【摘要】 在法律上是否应当规定对美术作品享有追续权,这是一个值得我国版权学者进行研究的问题。 对美术作品的追续权,最初是由一个法国人于1893年提出来的。法国于1920年首先在法律上规定了追续权。伯尔尼公约1948年布鲁塞尔修订会议上将追续权增订为第十四条之二,1967年斯德歌尔摩修订本和1971年巴黎修订本将条文号码改列为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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