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7.10
【摘要】苹果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及其关联案件涉及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及其司法审查、确认不侵权诉讼三种程序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具有梳理程序设计内在机理的重要案例价值。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侵权诉讼程序的协调应遵循诉讼优先、先立则斥原则。行政裁决应对侵权诉讼程序保持充分的谦抑性,体现诉讼优先原则;而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充分关注其相对简易性和快捷性,在监督其合法性同时保持充分的谦抑性;构建两者之间途径相异而心定归一的和谐关系。针对同一的专利侵权争议,侵权救济程序与确认不侵权诉讼之间应以一事不再理为原则,以两者的合并审理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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