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5
【摘要】现行专利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善意第三人使用、销售侵犯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的例外。尽管这种考虑有其合理的成份,但给侵权人寻求其非法产品的"合法"使用造成可乘之机,与国际惯例不一致。修改后的本条一方面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是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通情达理地规定,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本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侵权人利用本条合法推销其侵权产品的漏洞,使任何人在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某商品是侵权产品时不得继续从事任何经营行为,强化了保护的力度。为便于读者了解我国对此问题的司法实践,本刊组织翻译了中岛敏先生的文章,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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