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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

更新时间:2015.03.21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李华英
【出版时间】:2005年11月01日
【指导老师】:刘瑛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实体专利法条约、先用权

【摘要】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采用了狭义宽限期的定义,只有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才不影响随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宽限期的长度仅为6个月。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了《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第一份草案,其中采纳了广义宽限期(general graceperiod)的规定,宽限期的长度为12个月,并在判断新颖性时采纳了绝对新颖性标准。上述规定与我国关于新颖性和宽限期的规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我国如何应对《实体专利法条约》的规定、如何把握时机对专利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都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本文首先对专利新颖性(novelty)的本质含义以及各国对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进行了介绍,就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定义和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对规定新颖性宽限期的意义以及目前国际上存在的宽限期类型进行了介绍。作者查阅了大量的国外文献,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态度及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1.美国对新颖性和宽限期的规定及其对《实体专利法条约》的影响;2.目前《欧洲专利公约》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以及欧洲各国对有关修改方案的讨论;3.日本和韩国采纳的新颖性和宽限期标准及其与中国的区别;4.澳大利亚新近开始实施宽限期的经验;5.加拿大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的规定及其出现的问题。 作者比较了《中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与《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之间的差距,然后介绍了对新颖性宽限期的修改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论,其中主要讨论了科学公开与申请专利之间的基本矛盾、关于先用权的问题、以及互联网公开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等。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作者对修改《中国专利法》时将要面对的问题进行了展望,对修改时机的把握和由此带来的利益平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专利法修改可能涉及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对在目前《中国专利法》没有提供广义宽限期的状况下申请人和发明人可以采取的替代措施提出了建议。 作者建议我国及早就专利法关于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与《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应性研究。作者希望本论文的研究能够为《中国专利法》对新颖性和宽限期的修改提供一手资料,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录】

引言8-10
一、新颖性的本质含义及判断新颖性的客观标准10-15
(一) 新颖性的本质含义10
(二) 新颖性的客观标准以及各国对新颖性判断标准的分类10-12
1. 公开标准11
2. 时间标准11-12
3. 地域标准12
(三) 我国对新颖性的定义以及与新颖性相关的问题12-15
1. 我国对新颖性的定义12-13
2. 我国判断新颖性的标准及有关问题13-15
二、规定新颖性宽限期的意义及其分类15-17
(一) 《巴黎公约》的规定及意义15
(二) 对新颖性宽限期的分类15-17
1. 按照宽限期的范围划分15-16
2. 按照宽限期的时间起点划分16
3. 按照宽限期的时间期间划分16
4. 采用不同类型的新颖性宽限期的国家16-17
三、世界主要国家对新颖性宽限期的态度及发展趋势17-29
(一) 美国对新颖性和宽限期的规定及其对《实体专利法条约》的影响17-19
1. 美国的先发明制与宽限期17
2. 《美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规定17-19
3. 美国新颖性“宽限期”的由来19
(二) 欧洲目前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及其对有关修改方案的讨论19-22
1. 《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19-20
2. 葡萄牙和西班牙的规定20
3. 德国和英国的态度20-21
4. 欧洲对引入广义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引发的讨论21-22
(三) 日本采纳的新颖性和宽限期标准及其与中国的区别22-23
1. 日本采纳的新颖性标准22
2. 日本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及其与中国的区别22-23
(四) 韩国采纳的新颖性和宽限期标准及其与中国的区别23-25
1. 韩国对新颖性和宽限期的规定23-24
2. 韩国的规定与中国的不同之处24-25
(五) 澳大利亚新近开始实施广义宽限期的经验25-26
1. 申请人是否受益于宽限期的存在25-26
2. 特别研究机构是否很好地理解了宽限期的作用26
3. 反馈意见表达的关注问题26
4. 调查结论26
(六) 加拿大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的规定以及出现的问题26-28
1. 关于最先发明人的利益保障问题27
2. 关于先用权的问题27
3. 加拿大现有专利制度的缺陷27-28
(七) 国际发展趋势28-29
四、《中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及其与《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之间的差距29-34
(一) 《中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29-31
1. 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29
2. 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29
3. 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29-30
4. 宽限期期间30
5. 获得新颖性宽限期必须履行的手续30-31
(二) 《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中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定义及其采用广义宽限期的目的31-32
1. 《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中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定义31-32
2. 《实体专利法条约》采用广义宽限期的目的32
(三) 《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与《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中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之间的差距32-34
1. 广义宽限期与狭义宽限期的区别32-33
2. 宽限期的时间区别33
3. 公开标准的区别33
4. 获得新颖性宽限期所履行的手续上的区别33-34
五、对新颖性宽限期的修改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论34-40
(一) 科学公开与申请专利之间的基本矛盾34-35
1. 快速公开科研成果的需要与专利新颖性原则的矛盾34
2. 发明专利性与公开科研成果之间时间顺序的矛盾34-35
3. 科研成果转让造成的公开35
4. 围绕着大学研究的特殊环境对宽限期的强烈争论35
(二) 关于先用权的问题35-37
(三) 对是否采用广义宽限期的争论37-38
1. 广义宽限期的支持者的理由37-38
2. 广义宽限期的反对者的理由38
(四) 所建议的宽限期的替代方案38-40
1. 改进对当前专利系统的认知度38-39
2. 建立临时申请制度39-40
六、《中国专利法》修改将要应对的问题及建议40-46
(一) 当《中国专利法》没有提供广义宽限期时,我们应当注意什么40-41
1. 注意研究成果的保密40
2. 充分利用国内优先权申请的优势40-41
3. 增强专利意识41
(二) 注意把握修改时机和由此带来的利益平衡41-42
1. 对广义宽限期的引入应与世界主流国家一致41
2. 引入广义宽限期的同时应考虑对先用权的规定41-42
(三) 关于《中国专利法》修改新颖性和宽限期规定的建议42-46
1. 改混合型新颖性标准为绝对新颖性标准42
2. 改狭义宽限期为广义宽限期42
3. 对互联网公开内容的思考42-43
4. 关于先用权的建议43-44
5. 关于提交证明文件的要求44-45
6. 宽限期期间的修改45-46
结论46-47
参考书目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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