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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标识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宋嘉
【出版时间】:2011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黄武双
【导师职称】:教授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专利权

【摘要】专利标识权作为专利权权利内容中的一项权利,具有信息披露、警示保护、广告宣传的重要作用。然而,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专利标识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对专利标识权及其行使的规定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以新专利法对专利标识的有关规定为出发点,着重论述专利标识权及其行使方式、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并且通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分析并指出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专利标识与专利标识权。2008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将原来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统一称为“专利标识”。基于此,本文首先围绕“专利标识”的基本含义,从技术、法律、经济层面论述了“专利标识”的现实意义。随后,由“专利标识”引伸出“专利标识权”,并对专利标识权的基本概念及其行使方式进行了辨析和探讨,本文认为专利标识权应当是指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或者广告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权利。对应地,有“在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产品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中标注专利标识”三种具体行使方式。同时,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专利标识”、“专利标识权”的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予以了梳理。 第二部分是关于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首先,本文所称的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的行为主要是指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在逻辑关系上,确定了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的行为是假冒专利行为中的一部分,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由此,本文将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分为“标注虚假专利标识行为”和“侵犯他人专利标识权行为”两大类予以探讨。分别论述了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是关于若干国家与地区专利标识权立法之比较与分析。本文主要研究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专利标识权的立法情况,尝试从专利标识权行使主体之范围(以“人”为视角与以“行为”为视角)、专利标识权之行使(义务型与权利型)、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之法律规制(以专利法为主与以非专利法为主)三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对其中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经验予以了总结和归纳。 第四部分是关于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之不足与完善。本文从专利标识具体内容之规定、专利标识权主体范围之规定、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界定之规定、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法律规制之规定等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不足,并相应提出了完善有关制度设计的立法建议。

【目录】

引 言
第一章 专利标识与专利标识权
第一节 专利标识之基本含义及其现实意义
一、专利标识之基本含义
二、专利标识之现实意义
第二节 专利标识权及其行使方式
一、专利标识权概念之辨析.
二、专利标识权行使方式之探讨.
第三节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之历史沿革
一、1984 年制定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1992 年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2000 年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2008 年修改的专利法及 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标注虚假专利标识行为之探讨.
一、未被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三、专利权终止
第二节 侵犯他人专利标识权行为之探讨
第三节 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之法律责任
第三章 若干国家与地区对专利标识权行使立法之比较与分析.
第一节 专利标识权行使主体之范围:以“人”为中心与以“行为”为中心.
一、以“人”为中心的立法模式.
二、以“行为”为中心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专利标识权之行使:义务型与权利型
一、义务型
二、权利型
第三节 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之法律规制:以专利法为主与以非专利法为主
一、以专利法为主
二、以非专利法为主.
第四章 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之不足及完善
第一节 有关专利标识具体内容之规定.
第二节 有关专利标识权主体范围之规定
一、专利权人.
二、相关权利人
第三节 有关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界定之规定
一、标注“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中、本产品已申请专利”能否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能否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三、“许诺销售行为”能否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节 有关专利标识权不当行使行为法律规制之规定
一、执法主体不同
二、责任主体不同.
三、法律责任不同
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