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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适用研究

更新时间:2015.11.21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骆思洁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季任天
【导师职称】:副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
【关键词】专利侵权、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

【摘要】一个完整的专利商品交易链条有三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在专利法中对消费行为并不予以处罚,对生产商侵权的认定又较为容易;而对于销售商而言,现行《专利法》第70条规定,若其满足善意并提供合法来源两个条件,便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即本文所称的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显著增加,其中涉及专利的侵权数量最多。从国内角度出发,销售商作为产业链中数量最为庞大的一个群体,每十个销售商中便有七个因为销售侵权商品而被诉至法院;从国外角度出发,一些高科技领域内的商品,其专利均是由国外企业掌握,作为发展中的中国更多的是做销售商的角色,该两个角度从不同的方面印证了完善合法来源抗辩的必要性。自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以来,我国对该条款一共做了三次修改,但却没有一条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判决亦没有一个统一的依据,合法来源抗辩中主观和客观二个重要的构成要素,在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决标准。主观构成要素之一的“善意”: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侵权函告或是警告信的评判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而理论界对该抗辩制度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产生了分歧;客观构成要素“合法来源”,亦是相悖判决最多的,法院有时对于专利权人给予了过分的保护,而有时于销售商又有一定的偏袒。本文在对判决书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法理对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从主体方面、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全面的整理分析,初步认为,法院在实践中对于销售商主观过错及对“商品合法来源”的认定应当予以权威化,而不是通过一纸“警告函”或第三人的口供便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希望本文提出的建议能让合法来源抗辩更好的使用于司法实践,遵循立法原意,免于被滥用,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目录】

1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1.4 文献综述
2 合法来源抗辩立法沿革及相关问题
2.1 合法来源抗辩国内外立法分析
2.1.1 我国合法来源抗辩立法沿革
2.1.2 与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
2.2 合法来源抗辩立法调整中的主要争议点
2.2.1 知识产权归责原则的探讨
2.2.2 许诺销售的添加
2.3 合法来源抗辩实践中所呈现的问题
2.3.1 销售商所面临的问题
2.3.2 专权利人所面临的问题
2.3.3 法院所面临的问题
3 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抗辩主体分析
3.1 合法来源抗辩主体成功率分析
3.1.1 以审级为依据
3.1.2 以专利产品类型为依据
3.2 合法来源抗辩主体适格性分析
3.2.1 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
3.2.2 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
3.2.3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
3.3 合法来源抗辩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分析
3.3.1 支付合理费用
3.3.2 继续使用
4 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主观状态的分析
4.1 法院对销售商“明知”状态的认定
4.1.1 与过错推定责任论者商榷
4.1.2 销售商“明知”状态下证据证明的实证分析
4.2 法院对销售商“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状态的认定
4.2.1 销售商主观构成要件内涵的界定
4.2.2 销售商“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状态下证据证明的实证分析
5 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分析
5.1 共同要素——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5.1.1 证明商品来源的证据
5.1.2 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
5.2 特别要素——生产商责任的认定
5.2.1 生产商的自认
5.2.2 法院对生产商的确认
5.2.3 法院对生产商的追加
6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完善建议
6.1 完善销售商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中的作用
6.1.1 提高销售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6.1.2 增强销售商自我保护意识
6.2 完善专利权人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中的作用
6.2.1 增加专利权人提交保证金的义务
6.2.2 提高专利权人的诉讼技巧
6.3 完善法院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中的作用
6.3.1 加大对主体适格性的审查
6.3.2 严格主观状态裁判尺度
6.3.3 统一客观要件裁判依据
6.4 从法条文本角度对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完善
6.4.1 取消单独条款,并入损害赔偿
6.4.2 在《司法解释》中增加保证金的规定
7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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