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4.16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因其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补充功能,但也因其伴生的抽象性,蕴含着过度补充而损害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危险。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定位,将其具体化,是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度补充知识产权法的关键。其中,将不正当性的转义重点由商业道德转向市场竞争秩序本身,可以使评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更为客观;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为侵害商誉型、破坏秘密管理体制型和剥夺先行者优势型,能最大限度地限缩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减少适用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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