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不能指示服务来源的通用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更新时间:2015.04.05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姚建军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服务来源、通用名称、识别功能、裁判要旨、注册商标专用权

【摘要】 【裁判要旨】商标的实质在于指示商品的来源,使用不具有指示服务来源作用的标识并不必然构成侵害商标权;已为公众约定俗成、普遍使用、表示某类商品的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商标最本质的功能为识别功能,而识别性的产生又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

【目录】

一、裁判要旨
二、案情
三、审判
四、评析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