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9
【摘要】通用名称不具有内在商标显著性,美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认可通用名称具有商标意义。此种立法取舍,除了符合通用名称与商标关系的内在逻辑基础外,我国新商标法规定了使用获得商标显著性的方式也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赋予通用名称商标意义在适用中会引发很多问题,包括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沦为通用名称而丧失显著性并进而丧失商标权的保护问题。
【目录】
一、 通用名称商标意义的比较考察
二、 我国商标法赋予通用名称商标意义的原由解析
三、 赋予通用名称商标意义适用中的问题
(一) 通用名称认定中的问题
(二) 通用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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