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撤三”与“侵权”案件中对商标使用证据的考量应有不同要求

更新时间:2015.05.31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田龙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中华商标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期刊页码】:48-50
【作者单位】: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商标使用、卡斯特、申请再审、行政纠纷

【摘要】近几年来,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卡斯特公司)与李道之关于"卡斯特"商标的系列纠纷案,引起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如:申请再审人法国卡斯特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1]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度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诉法国卡斯特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涉案赔偿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

【目录】

一、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案件中对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通常是宽松的
二、涉及损害赔偿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商标的使用证据应采取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
三、“撤三”案件与“侵权”案件之间关于商标使用的相关认定并不能够简单的等同替换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