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3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行政与司法并行运作的双轨保护模式。当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由于因缺乏良好的衔接机制,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标准不一致,以及立法中还存在不足等问题,出现两个机关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相悖的情况。这种冲突降低了公权力的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行政资源,降低了保护效率,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制裁。因此,要通过加强行政与司法之间的衔接与协作、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法律监督、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等方面入手缓解和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努力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目录】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成因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